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直縫焊套管用熱連軋鋼帶的尺寸、外形、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供制造直縫焊石油套管用的熱連軋鋼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1984 |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
GB/T 223 |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
GB/T 228-2002 |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
GB/T 232-1999 |
金屬材料 彎曲試驗方法 |
GB/T 229-1994 |
金屬夏比沖擊試驗方法 |
GB/T 2975-1998 |
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 |
GB/T 8170-1987 |
數值修約規則 |
Q/BQB 300-2003 |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
Q/BQB 301-2003 |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 3 分類和代號 3.1
鋼帶的牌號、公稱厚度、用途、產品類別如表1所示。 表1
牌
號 |
公稱厚度
mm |
用
途 |
產 品
類 別 |
J55
|
5.0~11.0 |
直縫焊套管用
|
熱軋鋼帶
|
| 3.2 按邊緣狀態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4 訂貨所需信息 4.1 訂貨時用戶須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業標準號; b) 產品類別; c) 牌號; d) 規格; e) 邊緣狀態。
如在訂貨合同中未說明邊緣狀態,按本標準供貨的鋼帶以不切邊狀態供貨。 4.2 標記示例
按Q/BQB372-2003交貨的熱軋鋼帶,牌號J55,厚度9.65mm,寬度1800mm,不切邊(EM),其標記為:
Q/BQB372-2003,J55熱軋鋼帶,9.65×1800(EM)×C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5.1 鋼帶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5.2
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Q/BQB301的規定。 表2
公稱 厚 度 mm |
厚 度 允 許 偏 差 mm |
5.00~6.71 |
+0.40/-0.20 |
>6.71~7.72 |
+0.45/-0.20 |
>7.72~8.89 |
+0.50/-0.20 |
>8.89~9.65 |
+0.55/-0.15 |
>9.65~11.00 |
+0.65/-0.10 |
| 6
技術要求 6.1 牌號及化學成分 6.1.1 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牌號
|
化
學 成 分 a %
|
C
|
Si
|
Mn
|
P
|
S
|
Nbb
|
Vb
|
Tib
|
J55
|
≤0.20
|
≤0.45
|
≤1.50
|
≤0.025
|
≤0.020
|
≥0.005
|
≥0.005
|
≥0.005
|
a
允許加入≤0.30% Cu和≤0.25% Ni。 b
由供方選擇,在Nb、V、Ti三種元素中,或添加其中一種或添加它們的任一組合。 |
| 6.1.2
鋼帶的成品化學成分與表3比較,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元素 |
C |
Si |
Mn |
P |
S |
Nb |
V |
Ti |
允許偏差% |
+0.04 |
+0.10 |
+0.10 |
+0.01 |
+0.01 |
-0.000 |
-0.000 |
-0.000 |
| 6.2
鋼的冶煉方法 鋼帶所采用的鋼為氧氣轉爐冶煉的鎮靜鋼。 6.3 交貨狀態 鋼帶以熱軋狀態交貨。 6.4
力學性能 6.4.1 鋼帶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牌號
|
拉 伸
試 驗a |
V型沖擊試驗a,b
|
屈服強度
R t 0.5 MPa |
抗拉強度
Rm MPa |
斷后伸長率
(L0=50mm,b=38mm) % |
試樣尺寸
mm×mm |
-10℃沖擊功
J |
J55
|
380~550
|
≥520
|
≥24
|
7.5×10.0
|
≥42
|
5.0×10.0
|
≥28
|
a
表中所列拉伸、沖擊試驗規定值適用于縱向試樣。 b
沖擊試驗適用于厚度≥6.0mm的產品。表中規定的沖擊功值為一組三個試樣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允許其中一個試驗值小于規定值,但不得小于規定值的75%。
|
| 6.4.2
經供需雙方協議,可進行180°彎曲試驗,試樣寬度b=35mm,彎心直徑d=2a。彎曲試驗后,試樣外側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
6.5 表面質量 6.5.1 鋼帶表面不得有裂紋、結疤、折疊、氣泡和夾雜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鋼帶不得有分層。
6.5.2 鋼帶表面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點、凹面、劃痕等輕微、局部的缺陷,但應保證鋼帶允許的最小厚度。
6.5.3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會切除帶缺陷部分,所以允許帶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的6%。
7 檢驗和試驗 7.1 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7.2
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7.3 每批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序 號 |
檢 驗 項 目 |
試樣數量,個 |
取 樣 方 法 |
試 驗 方 法 |
1 |
化學分析 |
1(每爐) |
GB/T 222 |
GB/T 223 |
2 |
拉伸試驗 |
1 |
GB/T 2975 |
GB/T 228 |
3 |
彎曲試驗(協議) |
1 |
GB/T 2975 |
GB/T 232 |
4 |
沖擊試驗 |
1組(3個) |
GB/T 2975 |
GB/T 229 |
| 7.4取樣頻率 7.4.1 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4.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頻率
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應由重量不大于7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格、同產品形態的鋼帶組成。
注:經雙方協商,可另行確定檢驗批重量。 7.5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位置
試樣在軋制鋼帶頭尾6.0m以外處截取,并取自鋼帶寬度的1/4處。 7.6 復驗 7.6.1
如沖擊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在同一取樣產品上另取三個試樣進行復驗,這時,前后六個試樣的試驗結果(平均值)應不小于規定值,并且其中低于規定值的試樣最多只能有二個,只允許其中一個值小于規定值的70%。
7.6.2 如拉伸和彎曲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3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4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8 數值修約規則按GB/T 8170的規定。
9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9.1 鋼帶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Q/BQB300的規定。 9.2
通常情況下,鋼帶包裝重量應≤43.6噸。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372-1999。
本標準與Q/BQB 372-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GB/T 8170-1987; ——
將鋼帶允許帶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8%”修改為“6%”; —— 修改了復驗規定。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 本標準于1993年首次發布,1999年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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