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結構用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建筑結構用熱連軋鋼帶以及由此橫切成的鋼板及縱切成的縱切鋼帶,以下簡稱鋼板及鋼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1994 金屬夏比沖擊試驗方法 GB/T
2975-1998 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 GB/T
4336-2002 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火花源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法) GB/T 20066-2006 鋼和鐵
化學成分測定用試樣的取樣和制樣方法 GB/T 20123-2006 鋼鐵 總碳硫含量的測定
高頻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常規方法) Q/BQB
300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的一般規定 Q/BQB
301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
分類和代號 鋼板及鋼帶的牌號、公稱厚度、用途及產品類別如表1所示。 表1
牌號 |
公稱厚度 mm |
用途 |
產品類別 |
SN400A SN400B SN490B |
6.0~20 |
建筑結構用 |
熱軋鋼帶 熱軋鋼板 熱軋縱切鋼帶 |
|
4 訂貨所需信息 4.1 訂貨時用戶需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業標準號; b) 產品類別; c) 牌號; d) 規格及尺寸(厚度)精度級別; e) 邊緣狀態; f)
用途; g) 檢驗文件類型。 4.2
在訂貨合同中的省略事項 如在訂貨合同中,未說明尺寸精度,則以普通尺寸精度交貨;如未說明邊緣狀態,則鋼板以切邊狀態交貨、鋼帶以不切邊狀態交貨。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鋼板及鋼帶的厚度負偏差為0.30mm,公差帶按Q/BQB
301厚度公差表中的公差帶規定。其它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按Q/BQB 301的規定。
6 技術要求 6.1 化學成分 6.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規定。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表2
牌 號 |
化 學 成 分(熔 煉 分 析) % |
C |
Si |
Mn |
P |
S |
其 他 |
SN400A |
≤0.24 |
- |
- |
≤0.050 |
≤0.050 |
根據需要可添加其它合金元素 |
SN400B |
≤0.20 |
≤0.35 |
0.60~1.40 |
≤0.030 |
≤0.015 |
SN490B |
≤0.18 |
≤0.55 |
≤1.60 |
≤0.030 |
≤0.015 |
|
6.1.2 碳當量和焊接裂紋敏感系數的計算公式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項目 |
計算公式a |
碳當量 |
|
焊接裂紋敏感系數 |
|
a 計算公式中的化學成分采用熔煉分析的值 |
|
6.1.3 鋼板及鋼帶的碳當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牌號 |
碳當量Ceq, % |
SN400B |
≤0.36 |
SN490B |
≤0.44 |
|
6.1.4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鋼板及鋼帶的碳當量可用焊接裂紋敏感系數替代,焊接裂紋敏感系數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牌號 |
焊接裂紋敏感系數Pcm,% |
SN400B |
≤0.26 |
SN490B |
≤0.29 |
|
6.1.5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對以熱機械控制軋制狀態交貨的牌號為SN490B鋼板及鋼帶的碳當量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牌號 |
交貨狀態 |
碳當量Ceq, % |
SN490B |
TM |
≤0.38 |
|
6.1.6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對以熱機械控制軋制狀態交貨的牌號為SN490B鋼板及鋼帶的碳當量可用焊接裂紋敏感系數替代,焊接裂紋敏感系數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牌號 |
交貨狀態 |
焊接裂紋敏感系數Pcm,% |
SN490B |
TM |
≤0.24 |
|
6.2冶煉方法 鋼為氧氣轉爐冶煉的鎮靜鋼。 6.3
交貨狀態 鋼板及鋼帶通常以熱軋狀態交貨。根據需方需要,對牌號為SN490B的鋼板及鋼帶,也可以熱機械軋制狀態交貨。 6.4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 6.4.1 鋼板及鋼帶的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應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牌號 |
公稱厚度 mm |
拉伸試驗a (L0=200mm、b=40mm) |
V型沖擊試驗c |
上屈服強度b MPa |
抗拉強度 MPa |
屈強比 ≤ |
斷后伸長率 % ≥ |
厚度>12mm |
試驗溫度 ℃ |
沖擊功J, ≥ |
SN400A |
6~16 |
≥235 |
400~510 |
- |
17 |
- |
- |
>16 |
21 |
SN400B |
6~<12 |
≥235 |
400~510 |
- |
18 |
0 |
27 |
12~16 |
235~355 |
0.80 |
18 |
>16 |
22 |
SN490B |
6~<12 |
≥325 |
490~610 |
- |
17 |
0 |
27 |
12~16 |
325~445 |
0.80 |
17 |
>16 |
21 |
a 拉伸試驗取橫向試樣。 b 屈服現象不明顯時,采用R
p0.2,。 c 沖擊試驗取縱向試樣。 |
|
6.4.2
鋼板及鋼帶的沖擊功值為一組三個試樣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允許其中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小于規定值,但不得小于規定值的70%。 6.4.3如沖擊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且三個試樣的平均值不小于規定值的85%時,可以在同一取樣產品上另取三個試樣進行試驗,這時,前后六個試樣的平均值應不小于規定值,且其中低于規定值的試樣最多只能有二個,只允許其中一個值小于規定值的70%。 6.5
對鋼板及鋼帶有其他性能要求時,可在訂貨時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6.6表面質量 6.6.1鋼板及鋼帶表面不得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鋼板及鋼帶不得有分層。 6.6.2
鋼板及鋼帶表面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點、凹面、劃痕等輕微、局部的缺陷,但應保證鋼板及鋼帶允許的最小厚度。 6.6.3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會切除帶缺陷部分,所以允許帶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的6%。
7 檢驗和試驗 7.1 鋼板及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7.2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7.3檢驗文件類型在選用規定的檢驗和試驗時,應符合7.4~7.6條款規定。 7.4
每批鋼板及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序號 |
試驗項目 |
試樣數量,個 |
取樣方法 |
試 驗 方 法 |
1 |
化學分析a |
1(每爐) |
GB/T 20066 |
GB/T 223,GB/T4336,GB/T 20123 |
2 |
拉伸試驗 |
1 |
GB/T 2975 |
GB/T 228 |
3 |
沖擊試驗 |
1 |
GB/T 2975 |
GB/T229 |
a 對化學成分進行仲裁試驗時,按GB/T223。 |
|
7.5
取樣頻率 7.5.1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5.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頻率 鋼板及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應由重量不大于7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格、同交貨狀態的鋼板或鋼帶組成。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另確定檢驗批重量。 7.6
復驗 7.6.1如有某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3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8
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應符合Q/BQB300的規定。
9 本標準與相關標準相近牌號對照表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與相關標準相近牌號對照表 表A.1
Q/BQB313-2007 |
JIS G 3136-2005 |
ISO 24314:2006 |
GB/T19879-2005 |
SN400A |
SN400A |
- |
- |
SN400B |
SN400B |
S235S |
Q235GJ-C |
SN490B |
SN490B |
S325S |
Q345GJ-C |
|
附加說明: 本標準與JIS G
3136-2005、ISO24314:2006、GB/T19879-2005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Q/BQB
313-2007。 本標準與Q/BQB313-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GB/T
5313和GB/T 20123; —— 增加了產品類別; —— 最大厚度從25.4mm修改為20mm; ——
在訂貨所需信息中增加了檢驗文件類型; —— 修改了厚度公差下限為-0.3mm; ——
將下屈服強度修改為上屈服強度,并修改了厚度12mm以下的屈服強度和屈強比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本標準于2007年首次發布,2009年第一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