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shù)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生產(chǎn)的供再軋或鍛造用的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6-1991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1979-2001 結(jié)構(gòu)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 尺寸及允許偏差
3.1.1 方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mm
邊長 |
90 |
100 |
120 |
130 |
134 |
140 |
200 |
210 |
225 |
230 |
250 |
260 |
280 |
300 |
320 |
邊長允 許偏差 |
+2.5 -1.5 |
+2.5 -2.0 |
+3.5 -2.0 |
+4.0 -2.0 |
+6.0 -4.0 |
+7.0 -5.0 |
±7 |
±7.0 |
±7.0 |
對角線 長度差 |
≤3.0 |
≤3.5 |
≤4.0 |
≤4.5 |
≤6.5 |
≤8.0 |
≤10 |
≤14 |
≤14 |
圓角半徑 |
12 |
15 |
18 |
20 |
30 |
35 |
40 |
40 |
40 |
注:圓角半徑僅供孔型設(shè)計用。 |
| 3.1.2
方坯邊長小于等于140mm的方坯的通常長度為2000mm~19000mm;方坯邊長大于等于200mm的方坯的通常長度為2000mm~10000mm。方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nèi),其允許偏差為0mm~70mm。 3.2
外形 3.2.1 方坯的每米彎曲度不應超過: 方坯邊長 ≤140mm……………………15mm 方坯邊長
≥200mm……………………20mm 總彎曲度不得大于總長度的2.0%。 3.2.2
方坯端部因剪切變形而造成的局部寬展不得大于邊長的10%。 3.2.3 方坯不得有顯著的扭轉(zhuǎn)。 3.2.4
方坯在最大凹入或最大凸起處的寬度不得超過邊長的允許偏差。 3.3 重量 方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4
技術(shù)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除焊條及焊絲用鋼為方坯成品成分外,其余均為熔煉成分)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yè)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guī)定。 4.1.2
除焊絲用鋼方坯外,鎮(zhèn)靜鋼方坯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guī)定。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zhuǎn)爐或電爐冶煉。
4.3 交貨狀態(tài) 方坯以熱軋狀態(tài)交貨。 4.4
低倍組織 除焊條用鋼及低碳鋼方坯外,方坯應進行低倍組織檢查。在其酸浸低倍試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氣泡、白點、裂縫、翻皮、夾雜、殘余縮孔。按GB/T
1979進行評級的合格級別為: 一般疏松 ≤2.5級; 中心疏松 ≤2.5級; 錠型偏析 ≤2.5級 4.5 表面質(zhì)量
4.5.1 方坯端面不得有縮孔、氣囊、分層和尾孔。 4.5.2
方坯表面不得有裂縫、結(jié)疤、夾雜、折疊、拉裂和耳子。 4.5.3
方坯表面允許存在劃痕、輥痕、凹坑、麻點的最大深度為:邊長≤140mm時2mm;邊長≥200mm時3mm,方坯表面允許存在發(fā)紋的最大深度為:邊長≤140mm時1mm;邊長≥200mm時2mm。 4.5.4
方坯表面缺陷允許清除。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在同一截面上)不得大于邊長的10%,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 4.6
根據(jù)需方要求,經(jīng)供需雙方商定,可補充進行其他檢驗項目,其技術(shù)指標由雙方協(xié)議規(guī)定。
5 檢驗與試驗
5.1 尺寸和外形檢查 5.1.1 方坯的尺寸和外形應采用合適的量具逐根進行測量。 5.1.2
邊長測量:用測量工具在距方坯端部不小于150mm處沿方坯長度的垂直方向進行測量,以其最大尺寸為邊長值。 5.1.3
長度測量:沿方坯側(cè)面中心線測量方坯兩端面之間的距離為方坯實際長度。 5.2 方坯的表面質(zhì)量用肉眼逐根進行檢查。 5.3
每批方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shù)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表2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shù)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1 |
低倍組織 |
2 |
相當于鋼錠頭部的不同根坯 |
GB/T 226、GB/T 1979 |
| 5.4
組批規(guī)則
方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壓蓋鋼方坯由同牌號、同截面尺寸的產(chǎn)品組批,鎮(zhèn)靜鋼方坯由同牌號、同爐號、同截面尺寸的產(chǎn)品組批。 5.5
復驗與判定規(guī)則 如有某項試驗結(jié)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可從同批中再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如有白點,不得復驗)。復驗結(jié)果若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
6
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6.1 包裝
邊長≤140mm的方坯用包裝鋼帶捆扎交貨,邊長≥200mm的方坯不捆扎,逐根交貨。 6.2 標志
邊長≤140mm成捆交貨的方坯在每根方坯頭標明爐號,并在每捆中二根方坯的尾端標明牌號和捆號;邊長≥200mm的方坯在每根坯的一端標明牌號,另一端標明爐號和鋼坯段號;規(guī)定進行低倍檢驗的品種在相當鋼錠頭部的方坯端面用適當?shù)姆椒ㄟM行標識。 6.3
檢驗文件 每批交貨方坯必須開具證明該批產(chǎn)品符合標準要求和訂貨合同的檢驗文件,檢驗文件中應注明下列內(nèi)容: a)
供方名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 b) 需方名稱; c) 發(fā)貨日期; d) 合同號; e) 牌號; f)
標準編號; g) 爐號、根數(shù)、重量; h) 品名、規(guī)格; i) 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結(jié)果; j)
質(zhì)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10-2003。 本標準與Q/BQB
110-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表1中新增邊長為300mm和320mm兩個方坯規(guī)格; 冶煉方法由"鋼由氧氣轉(zhuǎn)爐冶煉"修改為"鋼由氧氣轉(zhuǎn)爐或電爐冶煉"; 取消板坯牌號規(guī)定; 標志中"鋼錠頭部的方坯端面標明"T"",修改為"鋼錠頭部的方坯端面用適當?shù)姆椒ㄟM行標識用適當?shù)姆椒ㄟM行標識"; 修改"質(zhì)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zhì)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zhì)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fā)布,1986年第一次修訂,1994年第二次修訂,1999年第三次修訂,2003年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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